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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解读《大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来源:大庆日报 作者:程诚 发布时间:2023-08-19
解决城市治理痛点 推动文明行为养成
作为我市首部加强弘德立法,提升城市整体文明程度的地方性法规,《大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1日实施,明确正面倡导18个领域文明行为,以及重点治理6个领域不文明行为。
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什么?为什么要用立法来规范市民的行为?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孙冬利进行了采访。
一、一般认为,文明属于道德范畴,为什么要用立法来提倡文明行为?
孙冬利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道德的保障。法律不仅需要对确定性危害进行规制,也可以进行倡导性鼓励,防范潜在风险。
比如,乱扔烟头、携犬出户不拴绳牵引、旅游时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食物等,听上去好像都是小事,但实际上是很可能带来安全风险的——乱扔烟头容易引发火灾,遛狗不拴绳导致犬只伤人事件屡见不鲜,违规投喂影响动物发育繁殖甚至造成死亡等。
“法律不是万能的,解决陈规陋习需要构建现代治理体系,包括法律倡导和约束、行政执法、社会共治甚至经济激励等,但法律以其权威性显然能起到引领作用。”孙冬利表示,大庆通过地方立法,用制定条例来规范和约束个人不文明行为,是加强弘德立法要求,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具体实践,可以解决城市治理痛点,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此外,大庆作为老牌全国文明城市,有必要出台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为更好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风尚,推动全市文明进步提供法治保障。
二、人们对于不文明行为的认识并不统一,条例中倡导的文明规范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孙冬利告诉记者,为了最大限度争取市民共识,我市坚持“开门立法”。在立法调研阶段,市文明办在全市范围内针对公职人员、企业员工、离退休人员、社区居民、环卫工人、学生、个体户等不同群体,通过网上问卷调查、定点发放问卷、实地走访观察相结合方式开展调查。经调查,98.28%的受访市民认为我市有必要制定《大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其中,“遵守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自觉遵守公共卫生防疫规定”“公共场所依次排队,礼让他人”“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不非法买卖或滥食野生动物”“爱护公共设施,节约公共资源”“合理使用社区共有空间、设施设备,杜绝私搭乱建”“文明就餐,不酗酒,不劝酒;适量点餐,珍惜粮食”“遵守文化体育活动秩序,做文明观众”等9项文明行为被认为最应该被倡导;“见义勇为”“关爱特殊群体”“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3项文明行为最应该被鼓励。
反之,“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乱扔垃圾”“随意张贴小广告,乱涂画、乱搭建、乱堆放、乱晾晒”“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言行粗俗”“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惊扰他人,遛狗不拴狗绳,便溺不清理”“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珍惜粮食,铺张浪费”“高空抛物”“噪音扰民”“烧烤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装置产生油烟”等9项不文明行为被认为最应该被禁止。
此外,市人大还面向全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街道社区、乡镇村屯等近百家单位或部门征求意见,找准群众反映意见集中、但尚未解决的不文明行为,分析研究新形势下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征求到“建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制度和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人员保障”等意见建议229条。
三、条例有哪些大庆特色?
“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更是大庆的名片,作为铁人精神的发祥地,大庆的文明行为立法理应将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纳入法规。”据孙冬利介绍,将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明确写入地方性法规之中,是独具大庆特色的立法。既在总则部分设置专门条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传承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还在分则部分规定了相关要求,使传承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
比如,条例第九条明确,公民应当热爱家乡,知晓家乡历史地域文化,热情礼貌待客,主动介绍民情风俗,宣传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展示文明城市形象;第十二条也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教育作为群众入党、青年入团、少年入队、员工入职的学习内容,定期组织参观铁人王进喜纪念馆、松基三井、铁人一口井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四、条例鼓励和倡导哪些文明行为?
据悉,条例设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45条。
条例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从树立国家观念、热爱家乡、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卫生、交通出行、保护生态环境、文明旅游、树立良好家风、文明经营、文明服务、网络文明等18个方面,对公民行为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要求得也十分细致,比如“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外放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不得在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或者行人乞讨、散发宣传品、兜售物品”“患者及家属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行为,提高学生预防和应对欺凌的意识和能力”等。
此外,条例还对公民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践行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作出了倡导性规定,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文明行为活动作出了鼓励性规定。比如绿色出行、厚养薄葬、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参与公益活动、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等。
五、不文明行为将受到什么处罚?
“大庆条例主要是正面引导,让市民知道哪些可做哪些不可做。”孙冬利说,在法律责任方面,也主要是强化主体责任,构建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格局,倡导与规范并重,保障与促进并行,激励与惩罚并举,加强对文明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聚焦解决城市治理痛点,条例明确提出对人民群众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交通出行、城乡社区生活、旅游、网络等6个方面反响强烈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治理,还专门设置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条例提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孙冬利认为,“联合惩戒”应该会对行为主体产生“威慑”作用,比如不良的信用记录可以导致行为“受限”等,从而有效引导文明行为。
条例还设置了援引性条款,对实施不文明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不文明行为面广量大,如何破解执法难题?
“条例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强化社会共治,发动社会力量,构建环环衔接的制度体系来保障条例切实落地实施。”孙冬利说,条例规定,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开展宣传、表彰等工作。同时,也厘清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村)民委员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能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等要率先垂范,发挥表率作用。
为坚持奖惩并举,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制度,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对典型文明行为进行记录,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文明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加强舆论监督,定期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