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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3| 爹妈帮忙子女照顾小孩 应不应该给报酬
来源:黑龙江公益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15
【简要案情】:
2020年7月9日,曲阿姨一直帮女儿看外孙,因为女儿女婿外出打工,直到两年后,也就是今年9月才搬到女儿女婿家共同居住。曲阿姨称女儿此前承诺每月向其支付1500元作为外孙子抚养费及给妈妈的报酬,但一直没有支付。
女儿丽丽向林阿姨立写《欠条》一份,承诺给妈妈典阿姨支付之前承诺的劳务费及抚养费等共计138000元,但该《欠条》女儿女婿都没有签名按印,当曲阿姨再次要钱的时候女儿却予以否认。
曲阿姨很伤心,找到了公益律师来现场进行了咨询。
【问题焦点】
1、曲阿姨对个孙有无法定抚养义务?
答: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明确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另外,根据《中华民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以看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孩子的父母有抚养孩子是法定义务,本案中,外祖母的曲阿姨并无抚养义务。
2、女儿女婿是否应向典阿姨支付劳务费及抚养费?
答:不需要支付,虽然抚养外孙是曲阿姨女儿女婿的法定义务,作为外祖母的曲阿姨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然而,女儿女婿外出工作,曲阿姨基于亲情帮忙照看外孙,是曲阿姨对其女儿的爱护与体谅,是曲阿姨对外孙的关心与呵护,且曲阿姨照顾其外孙的行为,符合我国大多数普通家庭的生活习惯。另外,曲阿姨无提供证据证明照顾外孙期间垫付的具体抚养费用。因此女儿女婿不应向林阿姨支付抚养费。
【律师提示】
基于传统习俗或血缘亲属之情自愿为子女帮助照顾孩子,属于道义的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民法典婚姻编也规定了家庭成员间有互相帮忙的义务,老人基于传统习俗或血缘亲属之情自愿为子女帮忙照顾孩子,这并非法律上的抚养行为,属于道义且不求回报的自愿行为,主观上没有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除非双方在事前就通过协议约定一定数额的报酬。
【服务过程】
公益律师项目组前期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法律层面的答复,又多次电话与曲阿姨沟通,同时也在这个过程中接待曲阿姨的现场咨询,并陪们曲阿姨跟女儿面对面的进行沟通,不光问题解决了,而且还使得女儿认识到这样对待母亲是不对的,曲阿姨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亲情需要沟通,也需要互相体谅,才真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文中人物为化名)